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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中凯化工燃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大石桥镁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中凯化工燃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大石桥镁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17号原告大石桥市中凯化工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凯,经理。被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大石桥镁砖厂。法定代表人唐锐,董事长。原告大石桥市中凯化工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大石桥镁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石桥市中凯化工燃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忠凯、被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大石桥镁砖厂的法定代表人唐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石桥市中凯化工燃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我公司购买燃料油,截止2014年7月17日,被告尚欠我公司油款2300575元,被告为我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后被告只偿还200000元,至今尚欠2100575元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2100575元及利息。被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大石桥镁砖厂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关于利息按法律规定办,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燃料油,至2014年7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燃料油货款2300575元,同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从2014年8月开始每月还原告燃料油货款200000元。后被告只按约定支付原告燃料油货款200000元,履行了一个月的还款义务,至今尚欠原告2100575元未予支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还款协议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对欠原告燃料油货款2100575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显系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可从2014年9月17日违约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利息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13条、第130条、第159条、第16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大石桥镁砖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欠原告大石桥市中凯化工燃料有限公司货款2100575元,并从2014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淑娟审判员  王爱国审判员  班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诗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