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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梁某某,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告外出暂无法到庭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罗自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