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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一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周维杰、夏英、周开才、周晓、周丽与濉溪县北盛运输装卸有限公司、周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杰,夏英,周开才,周晓,周丽,濉溪县北盛运输装卸有限公司,周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一初字第01579号原告:周维杰,男,1939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夏英,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周开才,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周晓,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周丽,女,1989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濉溪县北盛运输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法定代表人:武丛芳,该公司经理。被告:周辉,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耿倩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磊,男,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杰、夏英、周开才、周晓、周丽与被告濉溪县北盛运输装卸有限公司、周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维杰、夏英、周开才、周晓、周丽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周维杰、夏英、周开才、周晓、周丽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杰、夏英、周开才、周晓、周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维杰、夏英、周开才、周晓、周丽负担。审 判 长  孟 娇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