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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泉官与魏章顺、游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泉官,魏章顺,游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林泉官,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方国建,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秋,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魏章顺,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游霞英,女,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泉官与被告魏章顺、游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泉官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泉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泉官撤回起��。本案诉讼费8,160元,由原告林泉官承担。审 判 长  林 贵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人民陪审员  陈进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