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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四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法水、张小超与张法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法水,张小超,张法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四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法水,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双庙村农民,住本村。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超,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双庙村农民,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法友,男,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双庙村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高德东,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法水因与上诉人张小超、被上诉人张法友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法水又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法水接受一审判决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法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法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李丽代理审判员  潘 峰代理审判员  宋文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