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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海君与孔庆泽、尹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君,孔庆泽,尹忠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王海君,男,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吴永頔,北京市众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庆泽,女,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尹忠云,男,住通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晋哲,内蒙古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君诉被告孔庆泽、尹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君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庆泽、尹忠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君撤回对被告孔庆泽、尹忠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王海君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