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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伟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伟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市工商局南侧中联华庭3C-7号楼店面23,组织机构代码66038161-1。法定代表人王洪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琼瑜、江怀,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丰,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当场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伟丰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伟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智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