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海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诉李珈、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李珈,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海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96号第一MALL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邹庆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悦,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力,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珈,男。被告: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02号海口港中央商城一楼。法定代表人:邹庆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清钢,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光明,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珈、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海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殷娟审 判 员 黎雪人民陪审员 王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