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开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铁岭乾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汉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乾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汉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开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铁岭乾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铁岭县蔡牛乡蔡牛村。法定代表人:吴波,总经理。被告:付汉文,男,1976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乾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汉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乾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郭鸿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