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帆要求宣告刘继刚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帆,刘继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翠屏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杨帆,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申请人刘继刚,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申请人杨帆要求宣告刘继刚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帆称:2010年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继刚在网上相识后,被申请人谎称自己有稳定职业和收入,双方于2011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被申请人行踪飘忽不定,对申请人隐瞒去向。一次吵架后,被申请人离家出走。申请人在2012年1月25日向辖区公安机关报了案。自此以后,被申请人的几个手机号码均联系不上,申请人多方寻找也未果。期间,申请人多次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辖区派出所经多次查找,也没有被申请人的下落。至今被申请人离家出走已三年。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刘继刚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刘继刚,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2010年底杨帆与刘继刚在网上认识后,双方交往了一段时间,于2011年9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为Jxxxxxxxxx-2011-xxxxxxxxx。2012年1月25日,因杨帆与刘继刚发生矛盾,杨帆在宜宾市公安局金江分局金江派出所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帮助处理。刘继刚于2012年1月25日双方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杨帆通过电话联系不上刘继刚,后又经多方寻找仍没有刘继刚的音信。故杨帆于2012年3月28日、4月13日,先后两次向金江派出所报警,称:“刘继刚因夫妻矛盾发生纠纷,离家出走,希望派出所帮助寻找。”,2014年9月29日,杨帆再次报警,称刘继刚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金江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杨帆多次报警,以及派出所干警多次出警处理并查找刘继刚均未果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5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刘继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继刚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杨帆曾于2014年起诉要求与刘继刚离婚,因刘继刚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向刘继刚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开庭当天刘继刚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继刚2012年1月25日离家出走的事实,有申请人的多次报警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刘继刚离家出走后,警方及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果,经本院公告寻找,刘继刚仍然没有出现,故刘继刚失踪的事实成立。申请人杨帆作为刘继刚的妻子,向本院申请宣告刘继刚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继刚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詹星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