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旺苍县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元华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远,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元华,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7日。本院在执行旺苍县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元华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0)旺苍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