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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8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边祥艳与薛令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祥艳,薛令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802-2号原告:边祥艳,农民。被告:薛令延,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1226号。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郓民初字第80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薛令延驾驶的鲁R×××××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该案已调解结案,被告申请对该车辆予以解封,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薛令延鲁R×××××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杨万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