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全南县青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勤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南县青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钟勤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12-4号申请执行人全南县青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钟勤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勤智在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岩信用社帐号为为62×××97的账户金额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赖 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林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