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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小云与许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云,许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小云,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邓学成,男,汉族,系陈小云的丈夫。被告(反诉原告):许松,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邱春兰,女,汉族,系许松的妻子。反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茂名市光华南路文光二街8号。法定代表人:钟赞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小云与被告(反诉原告)许松、反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陈小云、被告(反诉原告)许松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陈小云、被告(反诉原告)许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陈小云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许松撤回反诉。本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小云负担;反诉受理费8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许松负担。审判员  黄肖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丽云速录员  杨丽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