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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泓旭,胡春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泓旭,胡春蓉,朱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863号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双湖路,组织机构代码74745863-4。法定代表人李增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世元,男,住重庆市北碚区,公司员工。被告朱泓旭,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春蓉,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朱飞,男,1963年8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泓旭、胡春蓉、朱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