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张攀与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攀,四川隆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318号原告张攀。被告四川隆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银。被告四川省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靖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攀与被告四川隆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攀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后,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书面通知原告张攀于7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300元,告知其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张攀在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