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施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施某,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亮,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娓娓,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保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亮、被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娓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某诉称,1999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董某乙。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自生子后,被告的缺点逐渐暴露,整天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致夫妻矛盾加剧。2011年11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原告出国打工的时间已到,无奈撤诉。2013年、2014年原告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夫妻关系一直没有改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贴补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感情状况不是事实。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原告虽出国打工,但平常也是尽可能的抽空回来与被告相聚。原告出国打工时带走家中10万元积蓄,出国打工以来,未带一分钱回家,而婚生子长达6-7年之久都是被告一人抚养和照顾。被告之所以愿意对家庭付出这么多,说明原、被告之间是有感情的。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如果原告经济上能补偿被告5万元,被告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董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6年,原告开始到境外打工。2012年11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要出国打工等原因而申请撤诉。2012年12月起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6月5日、2014年1月15日,原告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分别于2013年7月8日、2014年3月10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15年3月25日,原告施某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自愿将其婚前财产及应得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董某所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本院(2012)大民调初字第034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25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妥善处理,而是采取分居生活的方式使夫妻矛盾加剧,对此,原告、被告双方均有责任。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12年12月起即分居生活,至今已超过二年,据此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董某乙现随原告施某生活,为保持其生活、学习环境的稳定,婚生子董某乙仍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依法应给付抚育费。鉴于被告现在下岗,收入较低,结合本地生活消费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子董某乙生活费300元。原告自愿将其婚前财产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董某所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施某与被告董某离婚。二、婚生子董某乙随原告施某生活,被告董某自2015年6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董某乙生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董某乙同期合理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结算一次。三、现在被告处的原告婚前财产29寸东芝彩色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五组合沙发一套、餐桌一套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太阳能热水器一台归被告董某所有。四、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偿还;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保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春丽_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盛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