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许春梅与许双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梅,许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597号原告:许春梅,女,194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理人:胡结发,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庆海,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双全,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贾先云,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梅诉被告许双全物权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梅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完毕,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春梅负担。审判员 赵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