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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廖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原任苍梧县大坡镇寨村村村委主任,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人大代表。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富章,广西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雄、代检察员周汉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李富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廖某担任苍梧县大坡镇寨村村村委主任,在协助苍梧县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向该村危房改造户索要好处费人民币共37600元,其中:向村民龙某丙、龙某戊、黄文某索取人民币各6000元,向黄某乙、龙某乙索取人民币各5000元,向黎某甲、莫某、龙某甲索取人民币各3000元,分别收受谢某、黎某乙人民币400元、200元。另查明,被告人廖某已向龙某丙退回人民币6000元,向黄某乙退回人民币5000元,于2015年1月4日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26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龙某戊存折复印件、情况说明、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材料、《苍梧县村、居两委干部名单统计》、苍梧县大坡镇党委会文件、大坡镇寨村村村委分工情况、活期存款历史明细查询数据、危房改造补助金发放流水清单、苍梧县关于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材料、梧州市龙圩区纪律检查委会员移送的材料;证人黄某甲、陈某、黄某乙、梁某、龙某甲、谢某、李某、龙某乙、龙某丙、龙某丁、龙某戊、罗某、黎某甲、莫某、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身为村委会干部,在协助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多次向他人索贿,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索取及收受的是国家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扶贫专项资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出受贿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二、被告人廖某退出的赃款由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承辉审判员刘国武人民陪审员黄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孔庆军第2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