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罪犯李伏犯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565号罪犯李伏,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承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将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7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减意(2015)77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小雁审 判 员 马晓新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