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云浮市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唐金强、唐海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125号原告云浮市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锦玲。委托代理人李仲明,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雅婵,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金强,男,汉族,1962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唐海健,男,汉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系云城健昌石材厂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市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金强、唐海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浮市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以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唐金强、唐海健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浮市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浮市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41.5元,由原告云浮市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来喜代理审判员 翁丰好人民陪审员 张海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伦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