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丽与被执行人肖芎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丽,肖芎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许丽,女,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肖芎财,男,汉族,农民,住明溪县。申请执行人许丽与被执行人肖芎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肖芎财的银行存款帐户。现因被执行人已清偿全部借款,案件执行完毕,需解除帐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明执字第145-1号对被执行人肖芎财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华审判员 吴荣清审判员 黄太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彩霞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