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明文与孙汉章、王兰花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文,孙汉章,王兰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商初字第139号原告孙明文。被告孙汉章。被告王兰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文与被告孙汉章、王兰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荣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