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梁喜录与梁瑞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喜录,梁瑞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125号申请人梁喜录,住。被申请人梁瑞剑,住。申请人梁喜录与被申请人梁瑞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瑞剑驾驶的冀A××××ד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喜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梁瑞剑驾驶的冀A××××ד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