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民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华金美与曹晶、王永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某某,曹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监字第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华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曹某。原审被告王某某,现下落不明。再审申请人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曹某及原审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某某申请再审称:曹某借款给王某某,华某某并不知道,该笔债务属于王某某的个人债务;华某某与王某某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无感情,王某某也不可能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华某某与王某某已经离婚,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经手的个人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原审判决王某某、华某某共同承担该债务,没有法律依据;华某某有固定住址,原审对华某某适用公告送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据此,请求依法再审,撤销(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71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曹某要求再审申请人华某某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华某某提供了2013年4月23日自愿离婚协议书、2014年11月20日执行谈话笔录、2014年12月1日证明书、2015年4月13日证明、2015年4月16日王某某情况说明各1份,2015年4月13日证人张某、奚某、崔某证言,以证明申请人华某某上述主张。被申请人曹某辩称:华某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王某某和华某某虽已协议离婚,但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书是华某某和王某某之间订立的,曹某又不知道,他们怎么订协议与曹某无关。曹某借款给王某某,华某某是知道这件事情的,原审判决王某某、华某某归还借款本息是正确的。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它方法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原审中本院工作人员至华某某住所靖江市某小区,向华某某女儿吴某某了解华某某与王某某的情况,吴某某称华某某是其母亲,她和王某某已经离婚了,她不住在某小区,王某某也早就找不到人了;我不知道他们现在在哪里,这个借钱的情况我也不清楚;此事与我无关,你们不要找我签字,我不签。故本院对华某某适用公告送达,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债务发生于王某某和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和华某某均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华某某申请再审称,我和王某某已经离婚,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该笔债务属于王某某的个人债务,因华某某作为配偶无证据证明曹某与王某某明确约定该债务为王某某个人债务及曹某明知王某某、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且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王某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华某某对该债务仍负有偿还义务。原审判决王某某、华某某归还借款本息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四、八、九、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鞠秋平审判员 褚 胜审判员 张玉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