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东海县驼峰乡乾坤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宋双全、韩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驼峰乡乾坤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宋双全,韩翠,宋双双,宋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945号原告东海县驼峰乡乾坤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东海县驼峰乡驻地。法定代表人苗雨歧,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洲,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双全。被告韩翠。被告宋双双。被告宋双林。原告东海县驼峰乡乾坤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宋双全、韩翠、宋双双、宋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建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海县驼峰乡乾坤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苗雨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双全、韩翠、宋双双、宋双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4日,被告宋双全、韩翠因家庭经营需要申请借款,当日双方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50000元,使用期限为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12月20日,月利率15‰,逾期在15‰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由被告宋双双、宋双林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1月10日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还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50000元及资金使用费(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12月20日按15‰计算,2014年12月21日起按15‰+50%计算至还清之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代理费。被告宋双全、韩翠、宋双双、宋双林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但庭审时未提供相关证据原件,本院当庭要求原告庭后提交,另行组织开庭,但原告仍未提交。后电话通知原告的代理律师,要求原告提交证据原件,原告仍未提交。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录像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应当提供原件,经本院一再要求,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原件,导致本院无法认定借款的事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原告可待找到证据原件后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东海县驼峰乡乾坤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4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