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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民一执加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余小芹与麦珏瑜、陈名棋执行追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芹,麦珏瑜,陈名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一执加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余小芹,女,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余小红(系申请执行人余小芹的胞妹),女,居民。被执行人麦珏瑜,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第三人陈名棋,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系被执行人麦珏瑜的丈夫。本院在执行(2015)云新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余小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麦珏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麦珏瑜至今未履行本院(2014)云新法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因此,申请执行人麦珏瑜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陈名棋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由于第三人陈名棋与被执行人麦珏瑜是夫妻关系,本院(2014)云新法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麦珏瑜对申请执行人余小芹所负的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麦珏瑜与第三人陈名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陈名棋依法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陈名棋为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134号案的被执行人。陈名棋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余小芹清偿本院(2014)云新法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麦珏瑜所负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琼娇审 判 员  高振绍代理审判员  梁 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紫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