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执民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2126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丽水市恒润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丽水市春城锁业有限公司、刘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500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2150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执行财产已查封,因案情复杂一时难以处置,申请人债权已转让,且不到庭主张相关执行权益,新的债权人尚未向本院提供主张相关债权转让法律文书。对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21500000.00元,权利人能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丽莲执民字第21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建伟审判员 杜岳然审判员 付巍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腾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