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彭创勋与禤浩贤、梁永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创勋,禤浩贤,梁永强,苗祺财,崔鉴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彭创勋,男,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黎灼祺,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禤浩贤,男,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黎小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强,香港居民。被告苗祺财,男。被告崔鉴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创勋与被告禤浩贤、梁永强、苗祺财、崔鉴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创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创勋负担。审 判 长 尤中琴人民陪审员 骆红招人民陪审员 连伟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观XX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