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吴开香与夏井纯、徐翠平、冯金奎、王卫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开香,夏井纯,徐翠平,王青,蒋苏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吴开香。委托代理人。被告夏井纯。被告徐翠平(夏井纯妻子)。被告王青。被告蒋苏仁。原告吴开香诉被告夏井纯、徐翠平、冯金奎、王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夏井纯、徐翠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开香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二、王青、蒋苏仁对夏井纯、徐翠平偿还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逾期后,被告夏井纯、徐翠平、王青、蒋苏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吴开香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夏井纯、徐翠平、王青、蒋苏仁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翠平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暂作程序终结处理。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夏井纯、徐翠平、王青、蒋苏仁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翠平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开香如发现被执行人夏井纯、徐翠平、王青、蒋苏仁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