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速)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速)初字第45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住山东省高密市。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索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蓉蓉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速)诉(2015)345号起诉书��控:2015年3月13日10时3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鲁B×××××号小型客车沿城阳区黑龙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阳路口南200米处时,因醉酒驾驶被城阳公安分局城阳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王某血液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25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拘役4-5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