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田恩群与陈少武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田恩群,女,1940年4月4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陈少武,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恩群与被告陈少武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少武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恩群撤回对被告陈少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先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泽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