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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田恩群与陈少武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田恩群,女,1940年4月4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陈少武,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恩群与被告陈少武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少武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恩群撤回对被告陈少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先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泽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