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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文远诉李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远,李栋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96号原告李文远,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李栋梁,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远诉被告李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文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萍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