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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卓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322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某某,男,1993年4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卓某某酒后驾驶闽C135**号面包车,行驶至本区北峰街道北清东路嘉禾酒店路段,碰撞到在路面上施工的人员朱某某,后尾追碰撞停放在该处施工的冀F111**号工程车,造成两车轻微损坏及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群众立即报警,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发现被告人卓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即将卓带至东南医院醒酒并抽血检验。经检验,被告人卓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87.9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卓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诊断,朱某某为胸部软组织挫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卓某某酒后驾驶闽C135**号面包车,行驶至丰泽区北峰街道北清东路嘉禾酒店路段,碰撞到在路面上施工的人员朱某某,后尾追碰撞停放在该处施工的所有人为保定金迪知电管道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冀F111**号工程车,造成两车轻微损坏及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朱某某的同事李某某立即报警,卓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人员发现卓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即将卓带至东南医院醒酒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经检验,卓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87.96mg/100ml,已超过醉驾标准8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卓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诊断,朱某某为胸部软组织挫伤。2015年4月17日、4月20日,经丰泽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卓某某分别与朱某某、保定金迪知电管道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朱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赔偿保定金迪知电管道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卓某庭、李某某、谢某胜、姚某玲的证言及卓某庭、李某某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人体伤亡图、泉州东南医院急诊科酒后看护室交接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检测通知家属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授权委托书、受案登记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卓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卓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冰冷人民陪审员  陈芸生人民陪审员  谢连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江艺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