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民一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吕文秀与梁志峰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文秀,梁志峰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文秀,女,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岚县梁家庄乡袁家村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志峰,男,1979年3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岚县梁家庄乡袁家村人。上诉人吕文秀因与被上诉人梁志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4)岚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文秀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文秀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文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交纳975元,由上诉人吕文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强审判员 马秀萍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利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