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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冉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009号原告:张冉,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邢铭岭,总经理。原告张冉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冉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冉撤回对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冉承担。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