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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琴与朱晓洋、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朱晓洋,王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061号原告:李琴。被告:朱晓洋。被告:王莉。原告李琴为与被告朱晓洋、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晓洋、王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12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暂算至2014年12月12日为172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在庭审中将诉请中的违约金部分变更为:违约金从2013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原告李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晓洋、王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3日,被告朱晓洋向原告李琴借款60000元。同日,被告朱晓洋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李琴现金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本笔资金用于资金周转,期限自2013年12月23日归还,逾期不还,每天按本金的0.2%收取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晓洋、王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琴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2元,由被告朱晓洋、王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 聪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