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宝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