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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宝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