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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星支行与周金红、殷秋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星支行,周金红,殷秋芳,秦辉,杨恒林,殷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32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星支行(原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星信用社),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天星闸南。负责人朱勇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褚震(特别授权),该行信贷主管。被执行人周金红。被执行人殷秋芳。被执行人秦辉。委托代理人张臻(特别授权),泰兴市分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恒林。被执行人殷宏君。关于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星支行与周金红、殷秋芳、秦辉、杨恒林、殷宏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星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身份相对应的房产信息;经向泰兴市交巡警大队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殷宏君名下所持有的苏M×××××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与其他被执行人身份相对应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