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邓金平与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金平,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金平,住址:江西省南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邓金平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金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