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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中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3)市中执字第965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中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1日审结。该案(2013)市中民初字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位于市中区明珠花园11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证号:002XXXX1、002XXXX2),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买卖、过户。时间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朝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