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乃权与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吴乃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597号原告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田苗苗,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鸥,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乃权。原告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乃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乃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宏业审 判 员 贺静芳人民陪审员 肖世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麦名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