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一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乃权与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吴乃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597号原告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田苗苗,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鸥,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乃权。原告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乃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乃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美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宏业审 判 员  贺静芳人民陪审员  肖世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麦名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