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贡艳朋与胡亚飞、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艳朋,胡亚飞,王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32号原告贡艳朋,住高阳县。被告胡亚飞,住高阳县,系肇事车辆冀F×××××号客车驾驶员。被告王健,成年,住高阳县,系肇事车辆冀F×××××号客车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贡艳朋与被告胡亚飞、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健所有的肇事车辆冀F×××××号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健所有的肇事车辆冀F×××××号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文辉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