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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贡艳朋与胡亚飞、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艳朋,胡亚飞,王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32号原告贡艳朋,住高阳县。被告胡亚飞,住高阳县,系肇事车辆冀F×××××号客车驾驶员。被告王健,成年,住高阳县,系肇事车辆冀F×××××号客车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贡艳朋与被告胡亚飞、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健所有的肇事车辆冀F×××××号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健所有的肇事车辆冀F×××××号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文辉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