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执民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舟山永翔海运有限公司、刘安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永翔海运有限公司,刘安康,王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1782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宇道111号。负责人应继红,行长。被执行人舟山永翔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康腾路22号。法定代表人刘安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安康。被执行人王玲英。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舟山永翔海运有限公司、刘安康、王玲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舟山永翔海运有限公司、刘安康、王玲英在本院涉案较多,其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但一时无法处理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民字第17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认为有必要再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孙 建审判员 顾纪章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XX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