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某甲、郭某某与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郭某某,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96-1号原告:李某甲,男,1943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原告:郭某某,女,1950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清夫,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1970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郭某某与被告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文明人民陪审员 杜明珠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