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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商)初字第17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俊辉与陈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民(商)初字第17521号原告陈俊辉,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昕,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海,男,1970年8月3日出生。原告陈俊辉与被告陈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国钧、杨建琴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俊辉的委托代理人朱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陈俊辉诉称:被告陈文海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陈俊辉借款,原告陈俊辉基于对被告陈文海的信赖予以同意。2014年3月10日,原告陈俊辉借给被告陈文海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按月付息。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陈文海并未按双方约定向原告陈俊辉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陈俊辉多次催要,本金400万元至今未偿还,利息付至2014年6月10日后就已经停止支付。被告陈文海的行为损害了原告陈俊辉的合法权益,故原告陈俊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陈文海偿还原告陈俊辉借款400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文海负担。原告陈俊辉向本院提交借款协议、借款收条、银行流水单予以证明。被告陈文海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对原告陈俊辉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证据查明:原告陈俊辉与被告陈文海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陈文海向原告陈俊辉借款400万元,月息3%,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被告陈文海银行账户:×××提供借款,借款日为款项实际到达上述指定账户当日。按月付息,每月的10日为结息日。此外,《借款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当日,原告陈俊辉向被告陈文海共计汇款六笔,每笔金额为1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共计400万元。同日,被告陈文海向原告陈俊辉出具借款收条,确认收到借款400万元。原告陈俊辉陈述,被告陈文海以现金方式分别于2014年4月、5月、6月各支付利息5万元,后未再偿付其他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收条、银行流水单2张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陈文海向原告陈俊辉借款4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及借款收条,且原告陈俊辉已实际交付400万元,双方借款关系成立且生效。被告陈文海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文海未还清所欠借款本息,现原告陈俊辉要求被告陈文海偿还借款4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协议》约定月息3%,现原告陈俊辉要求被告陈文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陈文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陈俊辉借款本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并支付自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四百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以票据实际金额为准),由被告陈文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三万八千八百元,由被告陈文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燕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