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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山东金中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鱼台县宝丰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委托代理人兑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委托代理人刘敏。上诉人某甲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鱼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