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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卫顺与朱谞义、施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顺,朱谞义,施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吴卫顺。委托代理人吴春龙。被告朱谞义。被告施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顺与被告朱谞义、施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卫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卫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