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朱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4)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295号罪犯朱明。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沧刑二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于2010年7月2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06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朱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朱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1分。2013年10月、2014年6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1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履行,该犯提供书证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书证上盖有某镇民政所贫困学生出证专用章。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朱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服刑人员主张其经济困难,应提供由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所属民政部门出具的求助证明,而该犯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不符合上述要求,故本院对该证明不予采纳。该犯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