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诉前保字第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南京金弘门窗有限公司与怀远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金弘门窗有限公司,怀远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80-2号申请人南京金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崔桂霞,董事长。被申请人怀远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张祥生,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80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怀远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6084元,并已提供马宁、张永英共有的两套住房中的坐落在怀远县城关镇永平禹王路中段路北房屋一套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怀远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6084元的冻结;二、解除对马宁、张永英共有的两套住房中的坐落在怀远县城关镇永平禹王路中段路北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珺 关注公众号“”